第一条 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对项目经费进行具体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含校拨建设经费和省拨经费。
第四条 校拨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建设,实行全额包干使用,分批次划拨至项目负责人个人在财务处登记的银行账户,项目启动时划拨50%,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30%,结题验收时划拨剩余经费。
第五条 省拨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优秀国家级、省级项目后续研究,具体额度根据教育厅经费拨付情况和项目结题验收结果而定。省拨经费按单位分项目一次性划拨至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用账户,实行实报实销。
第六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要求
(一)开支范围
包含项目研究相关业务费和材料费(如项目调研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社会实践活动相关费用、资料打印复印费、试剂费、实验测试费、文章版面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小型低值器材费等)。
(二)使用要求
1.校拨建设经费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协商项目组成员进行预算安排和统筹使用,项目经费的预算经指导教师审核、学院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要密切监督经费开支情况,学院要定期检查引导,确保经费按照预算用于项目的研究训练和实践。
2.省拨经费由指导教师指导项目组统筹使用,学院根据相关财经制度规定审批经费开支并做好分项管理工作。
3.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发票必须加盖“科研资料登记专用章”,不做固定资产登记,所购置的图书资料由项目组保存。
第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组需提交经指导教师及学院审核的已拨付经费开支明细表。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始施行,其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