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的组织实施意见

发布者:赖华红发布时间:2019-07-09浏览次数:1167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以下简称“创新训练”)的组织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和《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师教2012〕5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省相关政策调整及学校近年来创新训练项目组织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对《关于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组织实施的若干意见(暂行)》(师大教2014〕2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学生为主。创新训练项目应以学生为主、指导教师为辅进行研究实践,学生应自主申报、自请指导教师、自主设计、独立撰写报告论文。

(二)广泛培育。增加校级立项数,扩大支持面,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创新训练,培育创新研究和实践的良好氛围。

(三)提升质量。国家级、省级项目设立结题验收标准并根据项目成果情况给予奖补经费,总体提升项目质量,确保项目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精神和能力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择优推荐。每年从申报的项目中评选立项,并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上一年度的优秀校级项目(取得一定成果,结题验收得到较好评价,具备继续研究良好基础且项目成员自愿申报国家级、省级的项目)。

(五)重点突破。加强国家级、省级项目管理,密切关注,督促实施,整体推进,重点扶持,力求出成果、出精品。

二、组织管理

(一)教务处作为管理部门,负责创新训练项目的评审、推荐、检查、验收及经费管理等组织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作为组织实施单位,应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工作机构,负责本院创新训练项目组织开展的具体工作。

三、项目运行

(一)申报与推荐。每年3-4月组织开展校级项目申报工作,面向全校一至三年级在校本科生。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学院申报项目和选择指导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院、跨学科、跨年级合作项目,项目由负责人向所在学院申报且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完成。学生个人只能申报或参与1个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再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

(二)组织评审。创新训练项目实行院、校两级评审制度。各学院对申报校级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校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进行评审,确定校级立项和国家级、省级推荐项目名单并公布。

(三)立项实施。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组成员需签订项目训练协议书及填报任务书,承诺严格按照申请书的进度安排项目研究工作。项目实施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学生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训练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分析处理数据、撰写研究文章及总结报告。

(四)中期检查。每年11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各学院根据各项目组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和阶段性成果,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价,国家级、省级项目学校组织复查。对于无故不开展研究或工作进展缓慢的项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五)结题验收。每年3-4月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申请结题的项目除提交结题报告书外,还应提交相应的研究实践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及相关支撑材料等。项目如以论文结题,国家级、省级的要求至少有一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有学生(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署名的在正式公开发行的C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校级的要求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的研究报告,项目以如专利等其它成果结题的,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结题验收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以论文结题的,原则上国家级、省级项目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学生为第一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评为优秀,学生署名(非第一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评为合格;校级项目依据实际情况评定。国家级、省级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如因研究论文未来得及发表,可申请延期,期限最长至当年的11月30日,申请延期的项目如通过验收,评定为合格等级。

四、导师管理

(一)严格导师遴选。各学院务必遴选一批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学科研人员组建项目导师库,指导教师原则上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允许曾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学科竞赛中获奖的讲师(非博士学位)参与项目指导。同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不能超过2个。

(二)明确导师职责。指导教师应发挥积极辅助引导作用,定期跟踪指导项目研究活动,敦促项目顺利实施,在学生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发挥指导、答疑、咨询、修正等作用。

    (三)加强导师监管。加强对导师在指导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鼓励跨学科专业的教师联合指导项目。对于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生提出更换或延期申请,对于未能履行指导老师职责的,所在学院应及时调换指导老师,帮扶项目顺利完成。

五、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经费使用要求。项目经费由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经费预算列支,经费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截留或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二)项目经费标准及划拨管理。各级项目按以下标准预算经费:校级项目文科500-1000元/项,理工科1500-3000元/项;省级项目文科3000元/项,理工科5000元/项;国家级项目文科6000元/项,理工科10000元/项。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后即划拨50%,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止经费开支,结题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划拨后期经费,国家级、省级项目验收结果优秀的划拨余下经费的全额,合格的划拨余下经费的60%,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审核同意延期的暂不拨付,待通过延期验收的按合格标准补拨;校级项目验收结果合格以上的划拨余下经费的全额,不合格的不再拨付。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各级项目,从省教育主管部门奖补的专项工作经费中予以倾斜奖补。

(三)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学校将项目经费划拨学院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各学院应严格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开支审核工作,确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时,各学院应将学院各项目的开支明细汇总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六、应用与奖励

(一)学生应用与奖励。学生通过结题验收可取得相应学分,具体认定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方案》。中途退出项目的学生不记学分。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经项目组负责人(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鉴定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开展研究,项目结题后,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和项目报告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项目成员(学生)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如与本专业毕业论文要求相符的,允许其替代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直接评为“优秀”。

    (二)教师奖励。对于通过项目验收的指导教师,学院可参照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对于指导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按学校规定给予教学业绩奖励。

(三)学院奖励。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效果显著的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

    (一)严禁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项目的,一经发现证实,将取消立项,严重的还将予以通报,指导教师两年内(含当年)取消指导项目的资格,学生取消再申报项目资格;

    (二)各学院应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注意防止部分指导教师包办项目实施的状况,注重引导学生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训练热情和创新潜能,为学生的研究训练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三)本意见若与《福建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师教2012〕55号)不符,大学生创新训练类项目的组织开展以本意见为准;

(四)大学生创新训练类项目的组织开展工作中的其它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解释和协调。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