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是广大本科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实习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切实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基地建设思路
实习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发展目标及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质为中心,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培养途径。按照“内外并举、优势互补”的思路,分阶段建立健全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二条 实习基地类型
(一)按实习性质分为教育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基地。
教育实习基地是指教师教育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主要实习内容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见习,教育调查,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等。专业实习基地是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基地,主要实习内容包括:专业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写生、采风,课程见习,野外实习等。
(二)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第三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途径
(一)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学院负责做好具体联系工作。
(二)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三)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的需要,各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可建立校内实习基地。
第四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与岗位对口,能满足完成实习任务的各种要求,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二)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
(三)就近就地、交通便利,相对稳定、有利于节约实习经费。
(四)能满足实习必需的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条件。
(五)校企合作关系密切,能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与实习基地的职责
(一)共建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二)学校提供实习期间必需的实习经费,根据双方协商意见投入实习基地的相关建设经费。
(三)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等方面优先支持实习基地依托单位。
(四)为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保障实习教学质量,学校可从实习基地聘请数名兼职教授、副教授及指导老师。
(五)实习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有关人员共商实习措施。
(六)实习基地应根据学校实习计划妥善安排学生实习的各项工作。
(七)实习基地应对实习师生进行安全和规章制度方面的教育,并签订实习安全协议。
(八)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以及生活。
(九)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对实习学生收费应予优惠。
(十)共建双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实习工作与“产、学、研”项目相结合。
第二章 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六条实习基地的建设责任
(一)教务处为实习基地建设主管单位,对全校实习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实习基地条件的审核,实习基地建设的审批,实习基地协议的签定和授牌,实习基地建设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等。
(二)各学院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实习教学内容安排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实习计划、大纲、任务书及指导书等实习管理文件,对拟建实习基地进行情况调查、接洽和商谈,实习基地协议的签定和授牌相关准备工作,实习时间、实习内容的安排与考核标准的制订,实习基地建设工作总结等。
第七条 实习基地建设程序与要求
学校或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学生培养的需要,充分挖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渠道寻找适合学生进行实习的各类单位。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在符合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相关学院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申请获批后,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相关学院各执一份。
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合作内容。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需变动,可由一方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新的条款或停止实施。
学校或学院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可挂“福建师范大学教学实习基地”牌匾,牌匾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具体名称及挂牌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实习管理程序
(一)学院有意建立新的实习基地,应于每年3—4月份向教务处提交《福建师范大学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教务处经考察、审批,于5月份与符合条件的基地签约、授牌。
(二)各学院根据实习基地建设目标,完善实习基地软硬件建设。
(三)每年9月初,各学院将本年度实习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所报实习计划划拨、预留相关实习经费。
(五)各学院组织实施具体的实习教学工作。
(六)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对实习基地建设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七)实习结束后,教务处配合各学院做好经费报销、实习总结、实习基地建设总结等工作。
第九条 实习纪律管理
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院以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10〕42号)精神,各学院应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向实习学生违规变相收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严禁强制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严禁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习,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严禁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规范实习全过程。同时各学院应进一步加强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要按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习岗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纪律、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明确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努力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实习基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凡在实习基地的建设、考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此列支。
(一)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即在基地建设项目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学院应在一年之内完成实习基地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经费一次性统一结算。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收回剩余经费。
(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报销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的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与实习基地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主要开支内容如下:
1.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接待费、通讯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牌匾制作费等相关业务费用;
2.实习条件保障费用,如购置与实习相关的办公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相关费用,实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加工、运杂费,校内实习基地仪器设备采购费;
3.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管理费、讲座费;
4.实习基地建设研讨会相关费用;
5.教师培养费;
6.先进表彰等相关费用。
(四)报销程序
1.学院持以下材料到教务处审核:(1)经费开支申请单(一式二联);(2)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经费预算表; (4)基地建设总结表。以上材料需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
2.持教务处审核后的经费申请单及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差旅费报销比例不能超过20%;通讯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报销比例不能超过10%;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管理费、讲座费报销比例不能超过30%。
2.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指导费、管理费需提供盖有实习基地单位或部门公章的领取票据。
3.报销图书、复印资料费,除发票外须附清单并加盖书店或复印店的印章。图书发票还须加盖学院资料室印章。
4.购买仪器设备,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5.具体经费报销方法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立项管理
教务处采取全面立项、重点扶持的方式促进实习基地建设。教务处每年划拨专门经费用于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满足我校学生各类实习需求。在此基础上,对实习效果好、学生满意、实习科目多、实习内容丰富的综合实习基地加大支持力度给予重点建设。
第四章 实习基地的检查评估
为更好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务处应不定期会同有关学院到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优秀实习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实习基地,要求限期整改或撤消。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