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者:赖华红发布时间:2019-07-09浏览次数:73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督导团的督教、督学、促教、促学作用,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切实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主要作为学校教学督导团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学院教学督导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督导团是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在教务处的配合下,对全校本科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诸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的组织。

第四条  督导团的成员,主要在离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中产生,一般经本人同意、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后聘请,每届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推荐和聘任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事业发展和本科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三)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团结同志,有较好的工作方法,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和教务处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督导团成员一般由10—15人组成,并设团长1人、副团长1—2人,均从督导团成员中产生。

第六条  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善工作,除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外,以下会议须定期召开:

(一)工作计划会,期初召开(第1—2周内);

(二)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

(三)工作总结会,期末召开(放假前一周内)。

第七条  督导团遵循以“导”为主、“督”与“导”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控:对全校本科教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进行过程监控,及时发现教风、学风、管理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参与教务处组织的期初、期中、期末三段式常规性教学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期末试卷等专题性检查,教风、学风临时性抽查工作等;了解各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尤其是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实施情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教师进行课外辅导、答疑和作业布置、批改情况等。

(二)培养:围绕教学理念、教学规范、教学方法等方面,通过随机性和选择性两种方式,进行听课、座谈、访谈,采集本科教学第一手信息。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有待提高的教师,帮助他们查找不足、分析原因、促其改进;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成效显著的优秀教师,向职能部门推荐表彰;重点帮助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督导团每位成员每周听课一般不少于6学时,每学期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一般不少于2场(教师、学生座谈会各1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评价:作为教师本科教学业绩考评的组成部分,参与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学技能比赛、教学事故认定等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参考性意见。

(四)沟通: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广大师生传递学校本科教学建设、管理、改革、创新的相关政策和重要举措;向学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各学院及时反映本科教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以及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特殊问题,帮助分析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与各学院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和沟通,并予以一定指导,努力形成教学督导工作校院两级和谐互动的良好局面。

(五)咨询: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调研,发现典型,总结经验,为学校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教务处为督导团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