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依据本办法,对考生考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传、接物品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程序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如实填写考生考试违规记录单,对考生用于考试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考生违规记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师大学校办〔2011〕4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