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愿意继续休学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退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出具意见并签字,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做退学处理程序
1、学院拟提交学校要求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应收集该生符合退学条件的有效证据。
2、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的情况,提出做退学处理意见。
3、由学院告知学生拟对其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
(1)电话告知。保存辅导员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电话的时间及内容记录(可用文字记录,辅导员应签字作实)。
(2)信函告知。保存副本及邮寄挂号信单据。
(3)通告。学院确实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在本学院网站发布《XXX学院关于督促XXX学生回校报到的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违纪的内容及回校报到期限、逾期不回将提请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学院联系人接到学生的联系后,需保存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的邮件或通话的时间及内容记录(可用文字记录,联系人应签字作实)。通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视为已告知。
4、学院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退学呈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学工部(处)、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做退学处理者,由学校出具《福建师范大学学生退学决定书》,同时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由被退学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于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6、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7、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的学生。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附件一:《福建师范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退学呈报表》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