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推进本科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含“教师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和“非教师教育专业”的毕业综合实习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经费由教务处按学校的预算安排,根据专业性质和实习方式核定拨款标准。教务处将经费一次性划拨至学院,由学院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经费使用原则
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使用原则。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做到公开、合理、透明,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
主要用于学生实习补助、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保险费及学院组织实习工作相关业务费用等。
1.学生实习补助
各专业学生实习补助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包干,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但总额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具体如下:
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实习补助额度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60%;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实习补助额度根据专业性质确定,其中文理科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70%,工科应不超过实习经费总额的80%。
2.校内指导教师差旅费
在外地集中实习,带队教师按学校相关差旅报销制度报销带队到实习点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
3.实习单位管理费(含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其中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按指导学生数发放,标准应不超过每生实习经费的50%。实际缴纳给实习单位管理费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学院或学生自己承担。
4.其他相关业务费用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
第六条 经费报销方式
学生实习补助及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由学院填报发放清单到财务处进行报销,其他费用由学院持相关票据至财务处进行实报实销。
第七条 经费使用要求
(一)预算管理:各学院在毕业实习工作开展前应做好经费支出预算,填写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预算表,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毕业实习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各学院统一填写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报销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审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学校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本科学生毕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