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赖华红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次数:2340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师教〔2005〕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切实提升本科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实行责、权、利相统一,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的积极性。

二、设置原则

我校本科专业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本科专业设置一个专业负责人。

三、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高级职称,近3年均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三)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四)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四、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直接向所在学院领导负责,并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

(三)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方面的教学及研究活动;负责归口课程教学任务安排、教材选用与建设、考试考核以及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等;

(五)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

(六)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

(七)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建议。

五、专业负责人的聘任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一)学院公布拟聘专业负责人的专业名单,并进行公开招聘;

(二)学院择优遴选专业负责人,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发文聘任;

(三)根据2006年第9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对尚未进入本轮四级岗的专业负责人,参照本轮四级岗的标准给予发放校内津贴,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贴;对已经进入四级岗以上的专业负责人,由学院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四)专业负责人聘期为4年;

(五)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六、专业负责人的考核

(一)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论记入相应档案;

(二)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三)对在聘任期内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的专业负责人,应予以解聘,并按聘任程序进行补聘;

(四)学院对专业负责人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10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